张爱玲的出版史·大陆篇

南方都市报 2013.08.06


台湾2 0 0 9年2月《小团圆》皇冠版。


大陆2 0 0 9年4月《小团圆》北京十月出版社正版。


大陆2009年4月《小团圆》盗版书。

宋淇传奇从宋春舫到张爱玲39

    我之前已经讲过张爱玲的上海出版史,一直讲到她1952年离开大陆。现在我想谈谈上世纪80年代以来,她的作品在国内的出版情况。我们可把事情分为几个阶段,当中也反映了国内版权问题的演变过程。

    李开弟代理大陆版权

    自上世纪50年代起,张爱玲的名字在国内沉寂多年,要到80年代中期,她的作品才正式回归。1984年,《读书》和《收获》两本杂志同时发表了柯灵的《遥寄张爱玲》,《收获》更是重刊了《倾城之恋》。1985年,上海书店将旧版《传奇》影印出版,人民文学出版社翌年又把它重排发行,这是内地在80年代最早出版的张爱玲作品。当时张爱玲并没有授权出版。

    当初,国内认识张爱玲的人还很少,比如作家阿城在多年后便这样回忆:“记得是八四年底,忽然有一天翻上海的《收获》杂志,见到《倾城之恋》,读后纳闷了好几天,心想上海真是藏龙卧虎之地,这‘张爱玲’不知是躲在哪个里弄工厂的高手,偶然投的一篇就如此惊人。心下惭愧自己当年刚发了一篇小说,这张爱玲不知如何冷笑呢。”

    90年代初,张爱玲找了她姑丈李开弟担任内地的版权代理人,所得版税都留给她姑姑、姑丈。张爱玲料想大陆的版税不会太多,几千字几毛钱,加起来其实也只有一千几百块。她当时还有“文革”阴影,不敢给两位老人家太多钱,怕会惹祸,觉得版税这数目便刚好了。

    1992 年,李开弟分别授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和安徽文艺出版社发行张爱玲的书,一套四卷本的《张爱玲文集》便是由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。据当时安徽文艺的总编辑回忆,最初只是把张爱玲当作一个冷门作者来做,起印只有三千册,后来就火起来了,不断加印,盗版商也拼命盗版。安徽文艺大概卖了一二十万册,盗版的可能是他们的几倍。这不是一件容易处理的问题。张爱玲姑姑去世后,李开弟也年事已高,不久便向张爱玲请辞,不再代理大陆的版权了。

    当年一位编辑刘晓云,曾帮过李开弟不少忙,比如陪同他咨询法律专家等。张爱玲为表谢意,1995年便写了一封答谢信给刘晓云,还随信送上一个小钱包,但信和钱包未及寄出,她自己便去世了———后来遗物送到我家,一直也没有人发觉,到2009年才巧合地被我“出土”,再经马家辉与陈子善穿针引线,终于寄到刘晓云手中。这也算是张爱玲大陆出版史上一段小小的传奇。

    盗版狂潮

    张爱玲1995年逝世后,她的遗产由我父母亲(宋淇、宋邝文美)继承。1996年,我爸爸、妈妈跟台湾皇冠出版社签了一份“委任授权书”,正式委任皇冠为张爱玲作品的全球独家总代理,这自然也涵盖了中国大陆。皇冠是台湾公司,不能在内地直接发行张爱玲的书,便需要找一家内地出版社负责。

    自1997年起,皇冠曾先后授权花城出版社和上海古籍出版社,授权期限为两年。那时候,市场已充斥着大量的张爱玲盗印书。虽然版权拥有人是我妈妈(当时我爸爸已去世),但她年纪大,身体不好,根本没能力管这些事。皇冠既授权国内出版社,若要追究盗版,也应该由他们负责,因为他们才是大陆被侵权的机构。但由于某些原因(比如不想惹麻烦、太花工夫等),结果没有人提出诉讼。既然无人追究,盗版便越来越多。2003年我到北京公干,在王府井书店里面,发现有一整个柜子的张爱玲的书,出版社居然超过30家,当然绝大部分是侵权的。

    花城和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授权期限过后,由于盗版太严重,却没有人处理,结果皇冠考虑了三年,直到2003年,才正式授权给哈尔滨出版社。就这样,国内市场出现了一段“真空期”———即三年间没有任何出版社再获得授权,但盗版却络绎不绝。为什么要等三年呢?因为皇冠要部署“清空”国内的一切盗版,才重新向大陆出版社授权。2003年9月,皇冠的社长平鑫涛发表《版权声明》,申明除哈尔滨出版社外,“所有未经授权或授权早已期满之张爱玲著作版本均属非法之盗印版”,并表明对那些仍然盗印的出版社,采取司法行动。

    至于哈尔滨出版社发行的张爱玲作品,基本上只是把皇冠2001出版的14本精装版《张爱玲典藏全集》复印过来,唯一不同是没有《秧歌》和《赤地之恋》。后来,授权哈尔滨出版社的期限到了,皇冠便另找一间出版社合作。皇冠找的出版社不单是负责发行、印书,最重要是能帮忙维权,结果选中了新经典出版公司。为什么新经典会愿意帮忙呢?一来是他们还签了三毛、琼瑶等皇冠旗下的作者,跟皇冠有较密切的利益关系;另外是新经典会觉得这是牵涉几千万的生意,愿意花工夫去做。新经典处理张爱玲维权的事办得很好,后来村上春树、加西亚·马尔克斯等都与新经典签约。

    皇冠打官司

    2005年,皇冠打了第一场维权官司,起诉某出版社侵权,要求它停止出版、发行张爱玲作品,并赔偿经济损失。被告的出版社曾对张爱玲遗嘱的合法性、遗嘱执行人等提出质疑,但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反证。历经一审二审,法院最后判皇冠胜诉。

    据 2006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述,“宋淇、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,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。皇冠文化公司依据其与宋淇、宋邝文美的授权书,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。”而被控的出版社“未经皇冠文化公司许可,擅自出版、发行了张爱玲作品的图书,其行为侵犯了皇冠文化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。”

   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条:“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,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,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”所以当我们赢了第一场官司,之后再有同类诉讼,法院也会按照之前的先例判决,我们的胜算会非常高,这无疑对侵权者起了很大的阻吓。

    之后,皇冠再陆续控告其他侵权的出版社,其间对手提出了不少荒诞的“质疑”,这反映了在版权问题上,中国司法还是处于起步阶段。例如2007年9月,11家出版社在《中国新闻出版报》发表联合声明,指皇冠拿来作证的张爱玲遗嘱是“失效”的,理由是:根据张爱玲的信和她的遗嘱执行人林式同一篇文章,张爱玲立遗嘱时并未得到林式同的同意,所以她没有拿去登记,因此这份遗嘱是“失效”的。但事实上,洛杉矶法院早已确认了林式同作为她遗嘱执行人的身份,而他也确实执行了遗嘱上列明的各项任务,这已经证明了遗嘱在法律上绝对有效。断章取义地单凭某封信或某篇文的一句话来挑战法律,根本是不可能的。

    被控的出版社大概无计可施,居然质疑皇冠没有把张爱玲遗嘱的正本呈上法庭。事实上,张爱玲的遗嘱正本会永久存放在洛杉矶法院(正如我爸爸妈妈的遗嘱会永久存放在香港法院一样),只要是经法院核实的遗嘱副本,已经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又何需正本呢?更有些情况是,被控的出版社就是偏偏不肯认罪,那么方法很简单,皇冠只要到书店里搜集那家出版社的盗版张爱玲书籍,然后呈上法庭一对质,他们便无话可说了。

    结果,当然是一律由皇冠胜诉。但法院判的赔偿金额不是统一的,有些出版社只要赔大概一万几千左右,有的却要赔偿40万。为什么呢?那要看皇冠是否能证明到他们侵权的程度以及他们有否说谎。例如某家出版社当庭辩称只印了 1000本,只有700本流入市场,可能只赔几千元。但如果皇冠能够找到一个发行商,证明那家出版社的进货记录有1200册,那么法院便会因为他们作伪证而提高罚款。

    又例如某出版社曾主动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审读处和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备案,报告自己响应“扫黄打非”运动已停止印刷、发行,并收回已经发行的盗版图书,但皇冠后来却提出证据,显示那家出版社即使在备案后,其实还继续印行那批盗版书,这又构成多种伪证罪,罚款自然更重。

    你可能会问,我打赢了这许多场官司,应该已发达了。我可以告诉你,第一次胜诉我只是“惨胜”。当时那笔赔款有40万,可是算一算律师费,用剩的大概只有1万多。但是我在香港找律师,是我自己出钱的,那里已经要十几万港币,所以到头来我是贴钱,但这场官司原则上还是要打的,因为提出的证据、判决结果毕竟长期有效。大陆的多番诉讼过后,我、台湾皇冠、大陆代理的出版社收的赔偿金,我们三方都没有用,只是把钱花费在张爱玲的事上。例如张爱玲5年计划、2010年在北京大学举办的张爱玲研讨会等。我认为都用得其所。

    之后,基本上有规模的出版社都闻“张”丧胆,不敢再盗印了,因为所有案例都是皇冠胜诉。

    苹果侵权

    正规出版社虽然不敢再侵权,但街头巷尾却出现了不少劣质盗印本,显然是一些个体户自己动手印的。2009年4月,有朋友前往北大《小团圆》首发仪式,见校园外的书摊光明正大贩卖《小团圆》盗版,每本才售人民币15元,朋友便买一本给我留念。

    这本山寨版很搞笑,让我约略描述一下。当时只是2009年4月,但书的扉页却印着“第1版2009年8月”;出版社是盗用一家省级出版社;字数标明为 “280千字”,但正版实际只有154千字;至于那个国际标准书号,我上网一查,原来是盗用一本叫《学会选择学会放弃》的书。扉页底部当然还循例印有“版权所有,翻印必究”的声明,以示清白。随便翻一翻我自己写的《前言》,英文的“p”字完全消失了,Stephen变了Stehen,eu-phoria变了euhoria,SpyR ing变了SyRing等等,简直不可思议。

    后来,大概不会是良心发现,只是盗版市场也有很多竞争对手,于是这些个体户盗版商也致力改善书本质素,这就涌现了一批更专业的盗印本出来。方法不外乎是扫瞄正版书,令各方面都完全一样,包括出版社名称和国际标准书号,一般人根本分不出真伪。我到过一间书店,满架满柜都是这种专业盗印本,按公斤一捆捆地发售,令人啼笑皆非。

    国内盗版张爱玲的问题,我花了好几年才总算处理好,现在出版社侵权已近乎绝迹。谁知道还有更一塌糊涂的,那就是苹果A pp Store电子书商店,你到里面只要付9毛 9分美金(人民币6元),便可以下载到整套《张爱玲全集》。他们的营业方法是三七分账,商店所有者拿七成。当然我没有授权,也没有人会支付版税。

    向苹果投诉或跟他们打官司,都涉及很繁复的程序,这令我很为难。首先,因为苹果公司在美国,但他们说A pp Store是由一间欧洲卢森堡公司运作,打官司要去卢森堡。然后苹果会要求我解释很多问题,比如张爱玲是谁?怎么知道这个张爱玲就是你说的张爱玲?怎么知道这些是张爱玲的作品?你怎证明她死了?你如何成为她的合法遗产执行人呢?诸如此类。

    待我证明完毕,苹果一方会说,“好,可以接受”,然后把该商店封掉。但是第二天,那个店主便可以用别的名字重新注册,轻轻松松又再开张。接着我又要作另一轮举证,没完没了,每天早上起来就要上A ppStore巡视。因为举证责任由版权持有人负担,不法卖家只要改头换面便可照常营业,代价近乎零,怎么可能禁绝呢?这个侵权问题不限于张爱玲,很多知名作家也是受害者。我认为有责任处理这个问题的应该是苹果,而不是我。

    今次谈张爱玲的大陆出版史,实际是讲她的盗版史。最初是百家争鸣,几十家具规模的出版社公然侵权,大量印刷、发行、销售,获利远比正版要多,形成了一种“盗版霸权”。之后法制渐趋成熟,剩下来的,便只有一些零星的、无名无姓的个体户,以偷鸡摸狗的方式继续经营。到今天,最棘手的盗版商竟然来自苹果公司,我现在也束手无策。

    由实物到电子商品,由上海沦陷区到A ppStore,张爱玲的出版故事反映了社会、时代的变幻。在今天的互联网世界里,她的作品再次沦陷,可以想像,这将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无形抗战。

    (下期将讲述宋以朗的个人经历等,敬请读者留意。)

    口述、供图:宋以朗

    整理:南都记者 陈晓勤